第二十三条
有效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许可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七)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十)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