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