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