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许可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七)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十)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