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