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