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