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车位每日二百元罚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