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指示标志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二)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按照现场停车数处每辆车二百元罚款;

(三)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按照现场停车数处每辆车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