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非新能源机动车或者新能源机动车非充电状态下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车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