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跨压车位标线;
(二)按标识指示的方向停车,没有标识的,按照道路顺行方向紧靠右侧停靠;
(三)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
(四)按照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服从处置要求;
(六)机动车不得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