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二)负责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交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智能化管理;

(四)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信息;

(五)负责停车标志、标线及其设备安装、运营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七)按照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