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