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