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时,机动车停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四)车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五)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非新能源机动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车位;

(七)新能源机动车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车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停放人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违法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理。

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