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在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时,机动车停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四)车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五)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非新能源机动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车位;
(七)新能源机动车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车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停放人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违法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理。
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