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和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三)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维护和管理停车场设施、设备,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五)记录车辆出入信息,保持通道畅通,维护停放秩序,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六)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八)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信息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