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