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