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停车泊位数量发生变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暂停使用以及停止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除特殊情况外,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