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或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范、智能管理、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并为新能源车辆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