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