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养犬人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