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