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