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期间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