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置流浪、没收或者送交的犬只。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