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遇到行人、车辆,提前收紧犬链(绳),主动避让;
(二)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为犬只配戴嘴套、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措施;
(三)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不得携犬外出;因以上情形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