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禁止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单位养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不得遗弃犬只;(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五)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