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禁止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单位养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遗弃犬只;

(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