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