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