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