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批并公布。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