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丢失或者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或者犬只免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办、补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