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补正或者将犬只妥善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教育。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