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安保等工作需要,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犬只应当经过训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

(五)犬只品种符合规定,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