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因安保等工作需要,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犬只应当经过训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二)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四)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五)犬只品种符合规定,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