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犬只已按规定免疫;(四)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