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居(村)民会议,制定本区域内涵盖文明养犬、遛犬区域等事项的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规范养犬,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