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只,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依法查处相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和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和收容场所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园林、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