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