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