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本市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