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