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