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