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