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不遵守接种狂犬病疫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