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不遵守接种狂犬病疫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