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