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