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犬只收容与经营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