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犬只收容与经营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