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动物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做好病死犬、病害犬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