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