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其长度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