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