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